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用水专用设备一台,该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专用发(注)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800×25%=7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100×10%=10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00×25%-10=690万元
六、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假设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优惠政策应用前:
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280×50%=640万元
【注】如研究开发费28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在未来使用期内(假设为10年),每年可摊销280×150%÷1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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