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应用示例
一台设备年初净值110万元,税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假设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优惠政策应用前:
按直线法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21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①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加速后折旧年限=5×60%=3年
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35万元
②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2÷5)=44万元
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5)=26.4万元
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2÷5)=15.84万元
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
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
③采取年数总和法:
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1+2+3+4+5))=35万元
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4/(1+2+3+4+5))=28万元
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1+2+3+4+5))=21万元
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2/(1+2+3+4+5))=14万元
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1/(1+2+3+4+5))=7万元
【注】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后,企业前几年可以多扣除折旧费用,相当于取得了推迟纳税的优惠。
八、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九、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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