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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能服务行业融资困境及解决方法探讨
来源:能源评论 时间:2012-2-2 21:59:49 用手机浏览

  二、我国节能企业现有融资问题的解决建议

  节能服务企业自身层面上的解决建议

  1. 制定和完善适合节能服务企业自身情况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行政制度的

  节能服务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来制定和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行政制度。但是需要值得节能服务公司注意的是一定要避免这种制度完善性的工作流于形式。例如,一个只有几十个人的节能服务企业,为了迎合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去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只会徒劳的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而对于整个节能服务企业的运营改善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

  但完善的财务制度必定会利于增加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金融机构客观正确的了解节能服务企业的公司运营状况以及市场前景,为降低金融机构和节能服务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成功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会起到至关重要的重要的作用。

  2. 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节能服务企业可以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因为这种融资方式不同于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融资租赁对于企业来说在现金流的管理,消化应税资源,避免设备陈旧风险的损失和服务便利性等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融资租赁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自身规模并没有过多的要求,只要节能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融资租赁公司对企业日常运营的合理监管,并且拥有偿还定期偿还租金的 能力,就能过通过这种融资方式获得需要的设备或者服务。同时,这种融资方式不同于银行贷款,信用担保融资和股权融资等方式,企业并不获得融资机构的直接资 金支持,而是通过融资方来获取所需的设备和服务,相对来说,这种融资方式获得企业所需的时间会短一些。

  国家政策层面的解决建议

  3. 转变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改进节能服务企业融资服务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无论其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如何,银行信贷融资始终是中小企业的主要来源。因此转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对改进中小企业以及节能服务企业融资服务是非常必要的。这些调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由于节能服务企业融资有着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而金融机构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中往往只是承受着高风险,并没有享受到节能服务企业高回报的利息收益,因此 可以考虑利用创新的金融工具,在节能服务企业高回报的一部分作为权益融资以补贴金融机构利息的收入,不仅可以给金融机构获得节能服务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 也降低了信贷的整体风险。

  第二,对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需要进行调整。出台相应的政策规避商业银行要以企业规模和所有制结构作为贷款的标准,应把企业的行业发展,成长预期,管理团队和科技优势作为评估的主要因素,

  第三,将国家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建议落到实处,可考虑扩大商业银行对节能服务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对于向节能服务企业贷款比例较高的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实行诸如由国家财政来冲消坏帐和补贴资金等措施,以提高商业银行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贷款积极性。

  4. 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节能服务企业的经营规模注定了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将为其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融资渠道。不仅如此,发展市场化的中小银行、建立起以中小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区域金融体系对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起着无可比拟积极作用。

  为了促进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管理当局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有银行和民营机构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能够在统一市场环境中公平的发 展,逐步改变某些出于保护国有商业银行、抑制中小金融机构目的的政策。其二,减少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千预,使它们能够依法自主经营。其三,在鼓励中小金 融机构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引导,明确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从而实行中小金融机构正确的发展战略,以促进我国 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5. 建立和完善针对节能服务行业融资担保及信用评价体系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中,节能服务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缺乏担保机构和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也应该引起我国政府的足够重视。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下,政府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在节能服务行业确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之后,甚至可以由地方政府来出资或参与出资建立官方的担保机构,其性质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且不从事为节能服务企业贷款担保以外的投资业务,也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或者由政府来引导,第三方金融机构来建立一定的行业规则和标准,由节能服务企业自愿组成,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形成一种合作制的担保机构,有利于形成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对于民间商业性的担保机构的发展,政府也应形成鼓励性的政策,由市场去

  为解决中小企业缺乏担保品的问题,应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一是政府出资或参与出资的担保机构,其性质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不应从事贷款担保以外的投资业务,不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二是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性质的会员制担保机构。这类机构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是一种合作制机构,有利于形成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构;三是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这类机构由民间出资,对其业务范围可不作过多限制,允许其从事贷款担保以外的其他投资业务。(文/正略钧策节能环保产业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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