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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障碍及其解决措施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2-2-7 23:14:35 用手机浏览

  1 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EPC, Energy and Electricity Economics),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和要开展节能项目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1]。它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并且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项目的收益(50%以上)主要来自于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客户得到全部设备和节能效益。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2]。

  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其中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节能服务公司则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此外,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也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使节能服务公司与能耗企业实现互惠双赢的管理模式,并可以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我国巨大的节能潜力来说,应该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3]。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经过30多年的运行,商业模式已经十分成熟,并成长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的支持下,我国10年前从国外引进了这种节能机制,首先在北京、辽宁、山东等地进行示范性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随后,各地节能服务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然而,从这么多年的发展状况来看,这些节能服务公司并没有获得预期的高速成长,反而大多步履蹒跚,处境被动,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因此,为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在我国的推广和发展,本文试图从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涉及到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客户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在推广中遇到的障碍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2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障碍

  2.1节能服务公司的障碍与问题

  2.1.1融资困难

  融资困难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运营中遇到的首要障碍。因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机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节能服务公司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

  另外,目前节能行业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脱节,私人投资者、商业投资机构不了解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和节能市场的潜力,对节能投资的潜在风险心存顾虑,也致使节能项目的融资十分困难。这都导致了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极弱,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

  2.1.2与现行制度存在矛盾

  与现行制度存在的矛盾主要包括与财务制度、税收制度的矛盾两个方面。

  ①与财务制度的矛盾: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却有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厂。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电费100万元,引入节能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它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没有了引入节能服务的积极性。

  “先投资后回收”这一模式按现行企业财务运行模式根本无法做财务核算,目前多是进行变通处理。例如,将一台节能锅炉放在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所有权仍属于节能公司,企业支付节能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提折旧,让双方都很为难[4]。

  ②与税收制度的矛盾: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然而税务部门总是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较重。

  2.1.3 缺乏核心竞争力

  自从1997年我国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成立以来,国内相继成立了许许多多节能服务企业。但由于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节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良莠不齐,很多公司并不具有持续立于不败之地的核心竞争力[5]。有些公司规模偏小,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低,深入、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强;有些公司没有自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技术,开拓市场更多地依靠关系和各自的客户资源条件;有些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所拥有的技术渐渐过时,后续研发跟不上,公司也随之难以运行下去。

  2.1.4技术障碍

  ①节能效果的衡量存在一定困难。评价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收益成为制约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瓶颈。进行节能改造后,如何去评价节能是不是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是不是确实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这需要一套具有权威性的评价体系。因为缺乏节能经济效益评估体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节能效果上的技术问题及扯皮现象。

  ②我国的节能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专业化不强的缺陷。节能公司给企业提供的往往不是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而是社会上集散的技术。一些节能公司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客户企业对节能项目是不是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会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担心。事实上,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这些节能效果的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理论测算得到的,但在具体的工况上实施和运行的时候,节能效果未必显著。相反,有的企业在专家化程度不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下购买节能产品和实施节能项目后,如果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就会在整个行业甚至在社会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造成诸多负面影响。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1.3信誉障碍

  目前的信誉环境也加大了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节能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风险很大,往往钱投下去后,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

  2.1.5 人才障碍

  节能服务的涵盖面很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时间较短,现今,缺乏一只具备严谨性的、技术型的、管理型的、服务型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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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专题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和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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