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这里再让读者仔细看看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当年的河南省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以信价工函[2007]1号《关于息县315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大工业用户执行电价的函》的文件:“息县电业总公司:你司《关于息县315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大工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相关问题的请示》(息电[2007]2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发展改革委,现函复如下:2000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中关于大工业用电电价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指受电变压器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电价。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价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自行选择。”因此,你县315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大工业用户应按照《河南省趸售县(市)销售电价表》(豫发改价管[2006]857号)中规定的相应分类电价执行。此复。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文件里面的“指受电变压器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电价”一句话,两个数字自相矛盾不言而喻,也颇耐人寻味。
2011年4月份财新记者就以《国家电价目录形同虚设 媒体估算去年超收167亿》为题,报道了电网企业因大工业两部制电价而电费超收的问题:“超收主要发生在第三产业和中小型的第二产业企业。假设一种情形:第二产业用电中有三分之一出现超收,而服务业中全部超收,则每度电超收一分钱,就意味着超收电费167亿元。”
而今年8月份,《南方周末》记者再次以“政企文件迥异 电费征收糊涂,上海电费多收了三五斗”将国家电网上海电力公司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多收费问题进行了深刻报道和剖析:“2013年1月30日,电监会的《2012年供电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开时,对上海的电力违规收费,只在第四项里提了一句“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政策”。而2013年初电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12年供电整改检查的通知》(办供电(2013)15号文,下称“整改通知”)则更为详尽,并披露了一起案例——上海市工具厂有限公司2011年7月核定最大需量值为1750KW,实际最大需量值为1850KW。按规定,超过核定值5%的部分为1850-1750×1.05=12.5KW,而实际计收超限额部分为1850-1750=100KW,仅2011年7月,上海工具厂被多收的基本电费一项就达到(100-12.5)×78元/千瓦·月=6825元。
就在电监会发布整改通知后,国家电网亦下达了《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供电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营销客户(2013)37号),该文转发了电监会于2013年初下发的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查出问题的下属企业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上报整改报告。
诡异的是,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几份工商业用户电费账单显示,直到2013年4月,这些实际用量超过了契约限额的用户,其“基本电费2”一项,仍在被多收。此时距国家电网内部要求的整改时限已过去了整整两个月。
更令人费解的是,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度供电检查问题整改报告上,被电监会检查披露的17项问题中,“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涉及的两个案例里,有关上海市电力公司自用电未取消优惠电价一项显示为“整改完成”。而对影响范围更广的多收电费一事,却只字未提。……”
诚然,中国的电价问题固然不少,但其中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变压器起点容量重新科学界定及基本电费重新测算问题应该不难解决,在此笔者呼吁,富有中国电力监管职能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应该顺应国家改革潮流,积极调研,先易后难,加速中国“电改”,促使中国电价结构、电价水平日趋公平合理科学,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张金营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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