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社会公平和可持续方向引导社会能源需求
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的是使全国尽可能多的人民能够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享受到较好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生活。我们的发展目标要考虑让中国大多数人都可以分享,而不仅仅是为少数人服务。其中能源服务就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活的基础。
在“十一五”能源规划中强调节能优先,强调提高能源效率,就是要使更多的人民得到更有保障的能源服务。建设节能型社会,就要在需求管理方面对各种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得到的能源服务提出更高的能效标准要求,或实行更高的能源价格。例如,各种以公用事业定价提供的服务都应该对超量使用的用户提高超额部分的价格,如供热、供水、供电等。
对生活方式的引导要比建立节能型生产方式困难得多。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节能法律和法规不完善、节能投入不足,公众接受节约型消费观念存在极大障碍。“十一五”期间,要在强化公众节能意识方面有所突破。要安排一定的财力支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入先进的、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发展理念和生活理念,明确建立在新发展观基础上的社会发展方向,鼓励社会合理的消费选择。
(四)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节能和提高能效的激励机制
完善向节能倾斜的价格、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和社会的节能行为。其中合理的能源价格体系是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引导节能和提高能效的最基础力量,如果价格信号不合理,促进节能必然事半功倍。“十一五”期间要把能源价格体系合理化作为基础工作来抓。要改变过去对价格的管理着重讨论生产成本变化而较少引进外部成本的倾向。应加紧研究能源消费税的可行性,适时推行。要尽快实施和完善燃油税。制定节能产品鼓励目录,对生产和使用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探索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实行特别加速折旧的政策。学习国外经验,研究实施能在生产和消费领域推动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国家政策性银行为节能项目提供贴息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向节能领域投资。倡导地方政府建立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支持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节能工程的示范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十一五”期间应实施禁止能源直接出口和严格限制高能耗产品出口的政策。进一步变资源型产品的出口为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的经济效益,以缓解“十一五”期间可能持续出现的国内能源紧缺状况。制定鼓励引进消化、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的政策,推动先进节能技术的国产化和市场化,提升我国节能技术领域的整体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全社会能源高效合理利用管理体系
健全的节能管理体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能源需求的基础。“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包括:强化各级政府的节能管理机构并使其职能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政府节能管理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节能政策的落实首先要靠组织落实,要改变目前政府节能管理人员过少,节能服务机构能力削弱的现状。进一步加强能源管理、能源服务、能源监测和监督系统的能力建设;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能效水平评价和公报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体系;积极探索在公共财政框架内持续支持节能能力建设的扶持政策,增强全社会的节能能力。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