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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展的四大因素分析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09-11-22 20:32:58 用手机浏览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能源用户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而是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收益的方式,支付费用和分享收益。而节能服务公司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收益。可以说,这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用户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理想模式。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却并不顺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

  由于需要事先垫付所有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因此,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成为节能服务类企业发展壮大的生命线。但是,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银行必然以提高担保要求等措施来弥补。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可行办法,是通过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但是,要获得这样的担保却并不容易,到2008年底,在全国300多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然处在融资乏力的困境中。自身担保资源有限以及得不到外部担保,制约了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进行。加之,目前我国银行还没有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相配套的贷款品种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仍存在一定风险等原因,导致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

  据统计,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问题,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提高一倍。需要指出的是,与节能服务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步履艰难相比,我国节能服务却需求强劲。统计表明,我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到5000亿元的市场投资规模需求,而在未来,这个数字有望上升到一万亿元。

  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是,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政策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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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专题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和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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