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碳排放配额核定和交易的账户管理制度
很多人把碳交易作为金融问题,这是误解。碳交易与金融没有特别的关系,是产品或配额(权)交易。政府管理的碳交易制度,需要核定企业设备的排放标准和排放的配额,确定超标准排放的价格(如德国处罚标准为每吨100欧元),然后由政府部门为企业设立二氧化碳买卖账户,碳交易本身通过银行转账划账进行,交易价格在交易所确定。整个过程完全在政府的监督控制下完成。
如果是民间的碳交易,碳交易必须由交易所进行监督和控制,由公证的第三方确定企业排放完成情况。
5.在国内建立碳排放替代机制,即实施国内CDM项目机制
CDM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合作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
这个方法,在国内排量不同的企业之间也可以使用。即允许国内技术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以植树造林、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项目建设抵消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以鼓励企业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
6.积极开展碳排放的有关试点
开展低碳工业园试点。建议设立低碳工业园的标准,凡是属于新能源企业、新能源产品企业,符合国家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标准的企业,达到国家污染治理标准的企业,能够主动提出减少和控制碳排放目标的企业,可以进入低碳工业园。
选择行业进行碳排放控制试点。可以选择汽车、电力、钢铁、水泥等碳排放比较多的行业、企业试点。试点早期阶段可以首先在大企业、国有企业和城市企业进行,也可以省、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行业试点。
试点碳排放目标管理和建立碳交易市场。建议对试点的工业园、行业、企业实行碳排放目标管理和交易。试点工业园、行业内部可以进行碳排放交易,多余或不足的,可以参与外部交易。如果外部交易系统未能建立起来,或未能进行试点,指标由政府部门给予奖励或处罚。
国家对试点的低碳工业园、行业企业给予有关补贴和优惠政策支持。非试点企业不享受这一待遇。
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由民间出资建立,也可以由政府出资建立,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前提是企业自愿减排或政府实行配额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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