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已经2008年11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电梯改造行为,加强电梯改造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改造及其相关的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国家对电梯改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改造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改造定义)
本规则中的电梯改造是指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驱动方式、拖动系统和控制系统、提升高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或者变更电梯主要部件,以及改变电梯的轿厢质量、层站数、变更或加装安全保护装置并引起系统发生变化等。
第五条(质量责任)
电梯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类型和级别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或改造单位进行。
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六条(标准适用)
改造后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改造方案)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制定改造方案,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改造前、后电梯的技术参数和状况,如: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轿厢质量、提升高度、层站数、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等技术参数,以及控制和拖动系统及驱动方式、安全保护装置等状况;
(二)改造涉及的有关图纸、设计计算书、校验书和选型说明书,如:顶部和底坑空间、悬挂绳安全系数、曳引力、导轨和轿厢承载能力等的计算,电动机及其供电装置的容量、电梯系统发生变化影响井道壁和底面及顶板强度、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搭接楼板强度等的校验,以及主要部件和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选型;
(三)提供拟改造或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资料及其说明书,包括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
(四)改造前、后电梯能耗状况分析;
(五)提供改造后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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