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使用单位要求
第十三条(选择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电梯改造业务。
第十四条(注销注册)
电梯使用单位在实施电梯改造前,应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办理注销后的电梯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改造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质量技监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检验和监察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改造电梯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改造现场的安全质量监督:
(一)督促电梯改造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改造方案进行施工;
(二)督促电梯改造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相关术语)
改变额定速度是指原电梯设计的额定速度发生变化。
改变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是指原电梯设计时确定的、能够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额定承载能力发生变化。
改变驱动方式是指原驱动主机形式、型号规格、位置、悬挂形式等发生改变,包括: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
改变拖动系统是指原电动机供电装置或调速方式发生改变,包括:交流变级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变压调速、液压流量和容积控制调速等。
改变控制系统是指原控制柜(屏)的型号规格发生改变,包括:电气元器件等硬件的改变,控制信号和指令、电气故障的防护、优先权、电气安全保护等控制逻辑或软件发生改变。
改变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原安全保护装置的类型、规格发生改变,包括:制动器、附加制动器、安全电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防逆转装置、限速切断阀、安全平衡阀等。
变更主要部件是指原电梯主要部件的类型和规格发生改变,包括:驱动主机(含曳引轮、导向轮)、导轨、金属结构、层门和轿门总成、液压泵站、液压油缸。
改变提升高度是指原电梯设计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发生变化。
改变轿厢质量是指原电梯轿厢设计质量或其附件的质量发生变化,超出原有的5%。
第十八条(解释单位)
本规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