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BOT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近几十年来,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BOT受到普遍的青睐,并被当作一种各国通用的模式广泛地用于大型项目,特别是在基础设施领域,BOT不负重望,向世人展示了它良好的绩效。我国也早已运用BOT模式建成了广东省沙角B电厂,现阶段正准备将BOT试点推广到全国。在我国BOT大发展的局面到来之前,借鉴各国不同的BOT形式的经验和教训,构造适合我国的BOT模式,并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已成为当务之急。 BOT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发达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法制体系与BOT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各类经济法规健全,政策透明度高,市场竞争有效而高效,为BOT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所以,BOT在发达国家运作比较规范,政府对BOT的管理方式也比较成熟。但是发达国家对BOT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对国内所有BOT项目都适用的通用法规的管理模式,另一种是针对每一个BOT项目的具体情况定立单独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的管理模式。 香港采用了后一种模式,即单项立法模式。例如,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全港电力供应,与5家电力公司签订了管制计划协议,经香港立法局批准生效,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公司必须以合理的价格为社会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且以此为前提,私人资本得到合理的利润。这个合理的利润率定为13.5%的净资产回报率。若某段时间项目公司利润高于该指标,则多出部分作为“发展基金”弥补经营不善时的亏损。项目总投资额与电价必须由政府批准。同时政府监督项目的经营。公司要向政府每年提供一份考核报告。每5年提交一份财务报告。重大投资必须经政府批准。必要时政府有权收回该项目。 澳大利亚政府则选择了通用法规模式。其BOT项目由政府的5年发展计划确定,而BOT项目公司则经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切步骤皆按部就班,有条不紊。澳大利亚的管理模式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政府有对项目公司规定明确的回报率,而收费标准则与现行的同类收费标准相衔接。若实行运行中的回报率高于谈判时的预期,高出部分政府要分享。但政府承担政府易于控制的一部分风险。如悉尼过海隧道的建设,交通量的风险由政府承担。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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