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我国税收制度下EMCo的纳税负担过重
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EMCo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EMCo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谋利的,因此把EMCo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就把EMCo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o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EMCo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
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o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o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本来EMCo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为EMCo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在中央财税体系中缺乏与节能服务公司业务特征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如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普遍存在提前纳税、超额纳税的现象,没有对所产生的节能量予以法定认可的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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