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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龙: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探讨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1-11-22 13:32:03 用手机浏览

  我国城镇建设的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城市建筑垃圾正在逐步加剧土地、资源紧张局面,城市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与综合利用水平提升迫在眉睫。本文遵循发展循环经济原则,从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可行性、现状、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分析,对标国外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模式和技术,提出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议。

  城市建筑垃圾是在拆除旧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大部分成分经过分捡、剔除或粉碎后,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因此,我们要改变对建筑垃圾的传统观念和将其一扔了之的传统做法,明确城市建筑垃圾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并加以回收和利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是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的重要手段,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一、国内外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现状

  1. 我国城市建筑垃圾与日俱增,简单堆存形成永久性危害

  中国正处在大规模城镇化建设阶段,是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预测中国大规模的建设还会持续30~35年,由此可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将产生巨大的城市建筑垃圾。

  建筑活动消耗人类所使用自然资源总量的40%、能源总量的40%,我国城市每年产出建筑垃圾约24亿吨,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40%。如果城市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成功实施,节能潜力可达40%。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目前大体分为两类,一是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围城”、“围山”、“围墙”现象严重,不仅耗用大量土地及垃圾清运费,而且垃圾填埋会阻断土壤生物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形成永久性危害。这类约占98%;二是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这类约占2%左右。像美国那样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加工转化、再生利用的利用方式几乎没有。

  2. 国外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现状

  国外大多施行的是“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使其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

  日本1991年制定的《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美国政府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

  荷兰建筑业每年产生废物约为14×106吨,目前已有70% 的建筑废物被再循环利用,但荷兰政府希望这个百分比增加到 90%。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荷兰建筑废物循环再利用的重要副产品是筛砂,产量大约为每年1×106吨。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为此荷兰采用了砂再循环网络,依照筛砂的污染水平分类,储存干净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法国利用碎混凝土和碎砖块生产砖石及混凝土砌块。现在欧盟国家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超过90%,韩国、日本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率已经达到97%以上。

  我国绝大部分城市把建筑垃圾当成废物,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进展缓慢,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循环经济法规制度缺位、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缺乏技术创新,制品的附加值低、市场价格低、投资人投资回报率低,导致整个行业发展速度迟缓;二是我国缺乏建筑垃圾资源化大型成套装备,已经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瓶颈。国内现有的10余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工厂,技术装备落后,粉尘噪音污染大,且年处理建筑垃圾都不足10万吨,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需要,致使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不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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