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
1.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2.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30%以上。(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3.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灯,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灯。(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
1.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和节水器具等节能产品、太阳能热水器等可再生能源产品、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牵头负责)
2.各地要加大对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力度,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和引导各类工矿企业、宾馆、商厦、写字楼等使用节能灯、LED灯等高效照明产品。(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
3.各地要参照国家的做法,对节能灯推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鼓励城乡居民、企业购买使用节能灯。(各地经贸、财政部门牵头负责)
4.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必须强制采购的办公设备,实行强制采购。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七)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
1.严格执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由省经贸委、工商局牵头负责)
2.倡导居民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自觉减少或不使用塑料购物袋,提倡重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由省经贸委、工商局牵头负责)
3.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居民提供可重复使用的节能环保购物袋。(由省经贸委、工商局牵头负责)
4.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责令改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由省工商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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