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资料还显示:相关电网调度规定也对发电机的备用状态进行了如下定义:1、旋转备用:特指运行正常的发电机组维持额定转速,随时可以并网,或者已并网运行仅带一部分负荷,随时可以增加出力至额定的发电机组。2、停机备用:指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并停止运行,机组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启动并网,投入运行。3、提门备用:指水力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并停止运行,机组处于完好状态,机组进水口工作闸门在开启状态。4、落门备用:指水力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并停止运行,机组处于完好状态,机组进水口工作闸门在关闭状态。但一般都在说电网备用容量时都只说旋转备用和停机备用,提门备用也当算是停机备用,至于落门的话,一般当做退出备用,因为要提进水口闸门的话要花较长时间,这里面的几个“备用”根本有没有电网企业的“备用”!
因此,笔者认为,备用容量是基于发电、输配电、用电的平衡、可靠而提出的一个概念,落脚点还在于发电企业(发电机组),备用容量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而且发电企业(发电机组)有备用容量方面的真实“付出”与“奉献”,因此在电力市场环境下,为了得到可靠的备用容量,作为直接关联方的电网公司向发电厂支付一定“容量电费”也就义不容辞了,但是中国目前电价体制上还有许多缺陷,发、供、用电各方关系还没有真正理顺,许多地方客观存在着“电量高价,容量低价,备用容量零价”的现象,于是几乎所有的电厂都争着要多发电量,电量越多,挣钱越多(当然在煤炭价格过高,煤电价格倒挂时另当别论!),但谁也不愿意承担尖峰,更不愿意做备用容量。因此经常性缺尖峰、缺备用,阶段性甚至全国性“电荒”也就不足为怪了。
想不通的是,曾几何时,这一理念被相对强势的电网企业巧妙借用,进而游说国家政策制定部门成功,也就是前文提到的200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改电〔2004〕159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对与自己争利的企业自备电厂首先开刀,让广大企业自备电厂向所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对这一政策制订一般解释为: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虽然大部分情况下由自备电厂供电,但在检修或出现事故时,仍需要公用电网供电。所以公用电网要为企业自备电厂考虑备用容量,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并未支付这部分成本。
由于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毕竟有点“名不正言不顺”,所以各地物价部门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改电〔2004〕159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政策时也是千差万别:
北京市首当其冲,政策制定最快、执行最早,但有免征月份及条件:(一)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二)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为15.00元/千瓦/月。系统备用费征收容量按照企业自备电厂在役发电机组额定功率的70%确定。(三)每年7-9月及电力公司要求用户错峰、避峰、满发期间免征系统备用费。自2004年12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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