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为称道的应属福建省和云南省:先是福建省物价局2004年11月15以闽价〔2004〕商485号文下发《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二)征收标准:可按20元/千伏安/月确定,也可按自备电厂与电网已协商一致的水平确定。(三)征收办法: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由供电企业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上一年度平均负荷确定。省电网直供区确定的向有关企业供电的上一年度平均负荷报省物价局备案,各趸售县电力公司确定的向有关企业供电的上一年度平均负荷报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备案。但2005年7月份福建省物价局再度发文《关于暂停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为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锅炉供汽余热余压发电,挖掘增加电力供应的潜力,节约能源消耗,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利用余热发电的自备电厂暂停征收系统备用费。本通知从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同样醒悟稍晚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7月29日以云发改办价格〔2009〕616号文《关于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经研究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报同意,决定对用电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建设的自备发电机组,已按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缴纳了基本电费的,不再缴纳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综上所述,笔者分析认为,本来电网企业如果作为纯粹的企业,成本转嫁无可厚非,但在中国,电网企业毕竟处于垄断地位,以挣“差价”的模式坐享其成,企业盈利一点不愁,再让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向所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太不公平,更不利于促进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新型能源电厂的发展,笔者倒是十分认同:广大企业的自备电厂反而起到了部分“系统备用容量”的作用,尤其是全局性供电紧张时。如果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向所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的理念推理:一个具有两条生产线的某用电企业建成后,电网企业的公用电网已经给予供电服务,该企业两条生产线全开“满负荷用电”生产一年后,由于其产品市场萎缩,只能开其中一条生产线生产,另一条生产线停产,电网企业的公用电网原为企业考虑的供电容量还不是只用到一半,另一半富余完全理解为“备用容量”,那该企业还要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啊,进一步引申所有的用电客户一旦少用电哪怕是居民用户“白天上班”“后半夜关灯”时刻,就是浪费公用电网的系统资源,都要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如今,国家电监会《意见》在解决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并网运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时,却在“支付系统备用费”这一点上再一次让“橄榄枝”偏向了电网企业,明确“拥有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水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监督。”其实中国水泥研究专家张金营在其有关水泥行业余热发电并网问题论述中早已提到前沿性观点,在此笔者详细引述其观点,以便广大读者能全面正确理解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并网运行的技术含义,从而科学理解相关水泥企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有多么荒谬:“目前,我国水泥工业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核心内容是热力循环系统,热力循环方式主要有单压系统、闪蒸系统、双压系统三种基本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复合系统构成。理论和实践表明,以上三种热力系统的选择,应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系统,采用哪种热力循环方式最合理,应依据热平衡计算、生产线规模、企业管理水平、投资高低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论证。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深入专题了解:余热电站上网电价与并网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