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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功平:水泥余热发电支付系统备用费合理乎?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2-12-30 18:16:37 用手机浏览

  上海市则是把“分布式功能单位”(笔者注:应是建有分布式发电装置的单位)除外:与上海市电网连接的所有自备电厂(除分布式功能单位外)应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向上海市电力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系统备用费标准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本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暂按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标准执行;也可按国家规定,根据接网实际情况由自备电厂与电网协商一致后确定。上述收费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范围:一是与电网相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 )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二是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缴纳;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受电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其收取标准为,在陕西电网内,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等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伏安每月15元,其中利用余热、余压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伏安每月10元;常规燃煤机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为每千伏安每月20元。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电网公司与自备电厂在不超过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协商后经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电网企业已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其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从2007年3月31日起以抄见容量开始执行。

  河北省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改电〔2004〕159号文件规定,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同意电网企业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电网企业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征收标准控制在每千瓦时1.5分钱以内。考虑到目前经济运行情况,征收标准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自2009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确定为每千瓦时0.75分钱。何时将征收标准执行到位,我局将视经济运行情况另行公布。

  黑龙江省则是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须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但已按变压器最大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也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企业自备电厂所在地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可以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没有开征的不得征收;自备电厂上网或过网电量部分电力,不能抵减企业用电的最大需量。企业应急用的柴油发电机组是备用电源,只在大电网不能保证供电时才发电,与一般的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因此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能够提供的备用容量(千伏安)交纳;未签订并网协议的,应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按照国家要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系统备用的开始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

  内蒙古则是: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3分钱(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1分钱,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砰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分钱。从2005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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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专题了解:余热电站上网电价与并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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